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总局领导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 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第五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总局领导代管。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总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性专业会议。
第十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
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任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总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总局要发布的税务规章等。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总局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总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总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二)会议组织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
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厅负责通知。
4.会议准备。(1)局内各单位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当先报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厅登记,由办公厅负责审核后,报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确定;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两天送办公厅,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5.会议记录。由办公厅(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一般由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司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会议纪律
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
2.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
3.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工作,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一条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
(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中和年终,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代表一般不得超过200人。
(二)会议组织
1.会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办公厅根据下年度的工作要点,提出下年度的会议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总局办公厅起草报告,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2.会议筹备。会议前两个月,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厅和各有关司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会议前一个月,成立大会秘书处。由局长指定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会秘书长确定秘书组、文件组、生活组的组长,并召开大会秘书处会议,明确各组的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
3.会议善后工作。会议结束后1周内,大会秘书处各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做会议组织工作小结。
第十二条 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
(一)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二)会议组织。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办公厅主办,有关司协助;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司主办,有关司协助。主办单位负责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的起草和会务组织等事项,分管的总局领导的讲话应经办公厅审核,如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办公厅要及时报告分管的总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局长审定;办公厅根据会议的需要协助做好会议的宣传、保卫等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会场联系及交通安排等服务事项。
(三)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第十三条 全国性专业会议。
(一)审批程序(见附件1)。
1.提出计划。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送第二年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每个单位每年只开一个工作会议(包括座谈会)。
计划外的会议(包括各类“片会”),经主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办公厅备案。
2.执行许可。会议主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填制《会议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根据主办、承办单位意见,征求分管的总局领导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3.下发通知。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会议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电话等一律无效。
(二)财务规定。局内各单位凭《会议许可证》,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违纪处罚。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领导批准,司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省税务局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总局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邀请处长参加的,须报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在外地召开的,总局领导一般不到会。
第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税务培训中心或内部招待所,不得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四、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公文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和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命令(令)、公告、通告,人员任免,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与各部委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总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的副局长、总师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总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总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的总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属总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总局领导签发瞩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局内各单位要求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阅后签名并署明时间的,应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总局领导或办公厅领导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总局,原则上不报送总局领导个人。
第二十六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总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销总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总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总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
第三十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总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厅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类信息简报(除《税务纪检监察简报》外)统一由办公厅编发,局内各单位的《情况反映》不得下发。
第三十一条 总局印章由办公厅保管、经总局领导或者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整理、归档。
五、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总局机关的保卫、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人员进出总局机关需出示证件并接受警卫检查,会客需登记,不得将外单位人员随意带入机关大楼内;车证统一管理,车辆按规定停放,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要经司领导签字并经办公厅审批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三十五条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前应存人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三十七条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总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其他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总局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总局机关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六、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到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减少迎送人员。
第四十条 税务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总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接待。省税务局领导来局请示汇报工作,由总局领导秘书提前一天报告办公厅,并列入《局领导当日工作安排》;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总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总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总局办公厅。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第四十二条 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责提前与总局办公厅联系。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三条 总局局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总理、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总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总局正、副局长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四条 总局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部长、副部长或者相当级别的官方人士;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请求国务院领导人会见、宴请外宾或者出席总局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总局领导认为需要请示国务院的其他重要涉外事项,由总局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外交部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总局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外交部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_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并经港澳办会签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经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经侨办审核报批。
第四十五条 总局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会议的简要情况由随员整理,如未带随员,由参会人整理,办公厅编入《昨日要情》。局内各单位接到涉及总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厅统一安排。
七、总结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必须在年中向办公厅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在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各省税务局必须按季度向总局报告税收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
(一)需报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抢劫、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
(二)报告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是主管部门。凡遇紧急重大情况,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总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总局值班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总局领导。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总局办公厅也要不定期抽查各级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情况,并适时通报抽查结果。
八、出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局长离京出差(休养),总局办公厅要事先将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离京外出应当经局长批准,由总局领导秘书将离京外出的情况报告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领导离京外出期间,随行秘书或者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办公厅保持联系。
第四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离京出差或者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司局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离京
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局内各单位负责同志离京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凭《国家税务总局出差人员审批表》规定的路线报销路费,到审批表所列地点以外地方的路费不予报销;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讲课,出差路费不予报销。
下级税务机关人员凭办公厅通知参加总局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检查等),并作为出差财务报销依据。
九、宣传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厅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厅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五十二条 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总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办公厅。总局领导出席局内各单位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会议、活动,税务系统的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对于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厅联系。局内各单位需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一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厅,经总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总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总局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总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总局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
第五十四条 凡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总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总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由办公厅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资自负。未经总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或署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名称发表。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本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五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厅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厅协调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各地税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各类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总局所属新闻单位(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实行重要稿件送审制度。重要稿件是指:《中国税务报》的1版头条,报眼位置稿件,社论,评论员文章及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中国税务》杂志的重头报道稿件、评论等;中国税务出版社的纪实性涉税案件出版物。送审程序为:送办公厅按一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的总局领导签发。
十、检查和评比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总局各业务司组织的专业检查及评比应遵循计划管理,提高效益,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
(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五十九条 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以及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用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表彰奖励;并逐步将单项考核并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
第六十条 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十一、培训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 总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并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十二条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
(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培训,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在培训前两周填制《培训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下发培训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六十三条 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再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办公厅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厅与主办司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司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总局或总局有关司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
第六十四条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培训、未经总局领导批准私自外出讲课,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十二、图书出版征订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出书应坚持讲究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十六条 总局预算内出书(使用总局经费)、预算外出书(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各司局或总局某编写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考试教材等),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应在总局出版社出版;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局内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各司或总局某编写单位的名义出版图书。
第六十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局内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内、预算外)出书计划(包括选题、字数、册数、开本等内容),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总局出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及办公厅批准。
总局预算内出书一律由总局出版社出版,出版经费由办公厅审核后拨付出版社。局内各单位和总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按规定结算稿酬。
第六十八条 图书发行、征订规定。
(一)总局预算内出书,由总局无偿发放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不得有偿征订;总局预算外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
(二)其他部门出书,但确有必要向基层税务机关推荐的,由总局办公厅发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只能凭办公厅通知自愿购买书籍报刊,局内其他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三)禁止局内各单位、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行向纳税人推销书刊。凡发现假冒税务机关领导或机关名义向纳税人推销书刊的,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本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局内各单位或人员向下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强行推销书籍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十三、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七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8]143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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