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应化所”)的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相互融合与促进发展,切实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确保长春应化所科技项目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版修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国保发[2016]43号),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制度汇编。
第二条 长春应化所保密工作方针是:全员参与、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第三条 长春应化所保密工作原则坚持:“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 长春应化所建立三级保密工作管理体系:保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所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办公室负责全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与日常管理;涉密部门和涉密课题组负责业务范围内保密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第五条 长春应化所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防范体系、考核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着力提高以控制能力、监管能力、防范能力、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为核心的安全保密能力。逐步实现我所保密工作管理科学化、技术手段现代化和保密队伍的专业化,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积极防范”,保障我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中各部门保密工作职责是按照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范围划分确定。如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调整,其保密工作职责按照业务工作范围同时调整。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七条 保密组织机构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本保障,保密责任是保密工作落实的关键,为加强我所保密组织管理,应明晰各类人员职责。
第八条 保密委员会是我所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所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
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2)定期召开会议,审查审批本单位保密工作重要事项,组织检查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3)研究部署本单位保密工作;
(4)研究落实保密办公室提出的各项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向所领导班子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
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
(1)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单位保密工作重大问题,年度内全体会议不少于一次;
(2)保密委员会实行会签制度,对于保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部署;
(3)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委员会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条件保障;
(4)保密委员会成员每年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可以通过述职述密等方式进行书面报告。
第九条 保密办公室是保密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从事保密管理工作,并直接对保密委员会负责的工作机构。
保密办公室主要职责: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专门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直接对保密委员会负责,我所保密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组织协调保密审查认定工作。
(2)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3)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保密办公室工作规则:
(1)保密办公室设保密专员,专职从事保密管理工作;设安全保密技术员,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我所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建设和管理。保密专员和安全保密技术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熟悉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2)各涉密部门/课题组设兼职保密员,配合保密办公室开展本部门/课题组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是指单位应当根据各项涉密业务属性,结合单位内设部门机构职能,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保密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对我所产生的国家科学技术事项实行定密和密级调整,提高科技保密的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科技安全。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文件,制定《定密和密级调整管理规定》,由重大项目办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全所涉密人员的管理,保证国家秘密安全,保证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制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三条 为不断提高全所职工的保密意识,熟悉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了解国际间保密与窃密形势,了解境外敌对势力情报活动的特点和手段,增强保密干部的工作能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保密教育与培训活动,保密教育培训属于所级培训,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制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五条 为准确确定我所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规范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六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及规范我所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根据《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以及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等有关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涉密计算机管理和使用工作实际,制定《信息设备及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七条 为规范我所非涉密计算机导入的保密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发生,结合我所实际,制定《非涉密计算机系信息导入管理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普通密码的管理工作,保证密码通信设备安全和密码通信渠道通畅,根据党和国家密码的有关规定,制定《密码通信设备管理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十九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研究所发表资料、对外提供以及进行宣传报道的审查审批管理,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涉密会议的保密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我所涉密协作配套项目的保密管理,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可靠,制定《涉密协作配套项目保密管理规定》,由重大项目办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的顺利进行,根据《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对外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涉外保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解各涉密部门贯彻执行保密法规的情况,以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保密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与解释。
第四章 失泄密案件查处及保密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全面提高应对各种重大失泄密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泄密事件损害程度,结合我所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我所科研、管理工作中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我所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全面促进我所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保密奖惩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及上级保密机关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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