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全局工作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局担任现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分管的单位、所在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1. 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3.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 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7.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8.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机关保密工作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
第七条 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第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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