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2-26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个人不得保存秘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

第五条  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电子公告、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登记编号手续,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要入柜、加锁,不得堆放在桌上,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要随便丢弃,要及时销毁。

       第八条  本级形成的文件等文书档案材料,局保密办根据保密范围及时提出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确定密级。

       第九条  需要公开报道和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业务处室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上网。

       第十条  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都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管理坚持月核对、季检查、年终清退归档,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将秘密文件带出档案室,确需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妥登记手续,借阅时限一到立即追回;如需摘录和复制有关秘密内容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所摘录及复制内容档案人员要进行核对并要求借阅人按密级管理,用后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承印秘密文件应检查是否有领导签字;复印绝密级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复印机密级、秘密级需经局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并负责办理复印件的登记编号手续;打印、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三条  若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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