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会议、活动等的保密管理,根据《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会议,是指学校召开的或者在学校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
涉密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组织的)重大或者较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二章 涉密会议、活动
第三条 涉密会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明确涉密会议、活动各方面的保密管理职责。
第四条 涉密会议、活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的计算机、扩音、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应经安全保密检查检测,携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经主办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手机、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话筒、无线键盘、无线网络等无线设备或装置,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第五条 涉密会议、活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及时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对参加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并督促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六条 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对参加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七条 对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要求参加人员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拍照和摘抄以及擅自复印会议文件、资料。
第八条 加强涉密载体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起草、印制、传递以及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有会议内容的保密本、录音录像设备、U盘等,按照涉密载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要明确规定会议、活动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范围;会议结束后,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全部清退、收回,核对登记后统一销毁。
第十条 严格涉密会议、活动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审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内容的会议、活动称为重要涉密会议、活动。
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报保密工作机构备案。保密工作机构应对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主办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窃密、泄密事件发生的,应当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涉密会议、活动等事项中,工作突出,未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的,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来源:吉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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