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可能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第五条 积极协助调查泄密事件,是每一名干部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领导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局保密办查清情况后,向局领导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八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办负责调查,上级保密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保密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局保密办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上级保密部门、局保密办在查处案件中,所在处室、直属单位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并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局保密办会同政治处、机关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司法机关决定)。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局保密办应向上级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上一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