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失泄密事件频发?从定密环节就要重视起来!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7-25

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大家好,这里是国保科技。


定密是保密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科学、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源头,是查处窃密泄密案件的依据,也是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当前,一些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保密常识欠缺,尤其对定密知识不知不会,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高密低定、低密高定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失泄密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

2021年11月,某区疫情防控人员赵某某、向某、卢某某为引起基层单位重视,在无任何定密依据且未经过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 8份涉及相关工作的信息标注为“秘密”字样,发送至辖区防疫工作微信群,导致文件被大量转发扩散,对当地防疫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案件发生后,赵某某、向某、卢某某被给予组织处理。


保密小贴士:《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中,工作人员未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未按要求履行定密程序,“拍脑袋”将多份非涉密资料标注了国家秘密标志,给防疫工作带来被动。本案警示我们,国家秘密的确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必须有规范的工作程序,乱定密、滥定密不仅浪费了有限的保密资源,也给信息的有效利用造成障碍。



案例二

2018年10月,某区直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某在经手一份2017年1月印发的标注为“秘密★1年”的文件时,因其同时还承担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内容更新的职责,刘某某认为该文件已经到期自行解密,便擅自将该文件在网站上发布,被有关部门发现。经鉴定,该文件到期自行解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仍然比较敏感,属于内部资料,不宜对外公开。案件发生后,刘某某因违反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被给予组织处理。


保密小贴士:《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本案警示我们,解密不等于公开,一些国家秘密自行解密后,虽然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但内容仍然具有一定敏感性,公开后会给相关工作带来被动。因此,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避免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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