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社会主体参与涉密项目,保密管理莫松懈
作者:广州保密
时间:2023-08-01

案例1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在承担某县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及数据整合工作过程中,向该县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何某现场借阅1份秘密级文件。何某明确要求不得拍照和传播,但朱某为方便后期工作,趁何某忙于其他工作时,私自用自己手机图文识别软件对文件进行拍摄及格式转换,并将电子文档保存在手机中。一段时间后,朱某在负责另一个项目时,为了让项目组成员理解相关文件精神,将手机中保存的文档发送到公司微信工作群中,造成文件泄露。案件发生后,朱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理,何某也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2

某乡镇为开展一项重要的宣传工作,准备在全辖区范围内组织一次相关主题活动,由于机关人手不足,经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将该活动的前期策划、现场布置交由某文化公司负责。为方便该公司起草活动策划,乡镇党委副书记魏某将1份上级印发的相关秘密级工作通知复印后,将复印件交给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并嘱咐“文件涉密,用完后及时退回”。孙某回到公司后,将文件拍照并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魏某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孙某被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扣除绩效奖金处理。


案例3

某装修公司电工辛某受公司派遣,到某县纪委机关办公楼内检修电路。在监控室检修期间,辛某看见审讯室监控画面,觉得正在被审讯的人员面貌有些熟悉,出于猎奇心理,遂趁工作人员不备,使用手机对监控画面拍照,并将照片发送至家庭微信群称:“纪委审问干部,大家看看这是谁?”其家人又将照片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大范围传播,给案件侦办造成很大被动。经鉴定,该照片涉及的纪委办案信息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辛某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管道工人梁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军工厂施工期间,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结识了一位外地女性网友,经过连日热聊,该网友表示,对梁某感觉不错,下次到其所在城市出差时见见面,梁某顿时心花怒放。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梁某得知对方是“军迷”,爱好研究各类军舰,便主动提出自己可以拍摄军舰发给对方。随后,在对方引导、诱使下,梁某偷拍工厂环境、在造军舰等照片、视频发送给对方。经鉴定,上述照片视频涉及1项机密级、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梁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文章来源:广州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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