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示录】微信办公要谨慎,涉密文件禁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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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1


案例一

某年年底,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着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严重泄密。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


经查,10月下旬某日,某单位在内部招待所集体学习某会议精神,涉密人员刘某在个人房问中阅读、学习某涉密文件过程中,接到同事邹某发来的聊天微信。闲聊中,邹某问刘某在干什么,刘某答复在阅读某涉密文件。邹某一下子被勾起了兴趣,他本来就比较关注文件涉及的某部分内容,就问刘某,能否讲讲文件中关于某部分内容是怎么阐述的。刘某虽然意识到这份文件涉密,但侥幸心理和人情考虑还是占了上风,就答复道:“我把那一部分拍下来发给你。〞随即,刘某用手机将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


邹某看到刘某发来的文件截图后,追问刘某能否把文件全文发给他看看。刘某错上加错,回复邹某:“文件内容比较多,我慢慢拍了发给你,不要着急。”随后,刘某将文件主要部分进行拍照,陆续通过微信发给邹某。邹某看到文件后,感到文件内容很有用,随即将其中的部分照片在自己的微信群中进行了分享。


此后,邹某又将文件照片整理成较为完整的文档,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王某,王某又传递给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过微信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涉密文件应存储进保密柜


案例二

某高校申报承担了一项秘密级科研项目,学校教师李某、莫某将该秘密级项目任务书送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其间,李某另有任务提前返回学校,莫某在委托方单位附近一家无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复印店将任务书复印3份。一份交委托方,另两份连同原件带回交给教师汤某。


此后,该校教师陶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填写了项目有关审查表,标注为秘密级,并将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汤某让学生梁某用手机应用软件扫描任务书存入互联网计算机,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


之后,汤某将U盘中存储的涉密任务书、审查表拷贝至个人互联网计算机中,合并成一个文档,使用微信转发给莫某修改,两人多次互传该文档。汤某将该文档转发至项目组微信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汤某、莫某被给予纪律处分,陶某、梁某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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