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另外,下列情形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2)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3)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文章来源:广州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