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警惕信息发布的泄密风险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8-02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机关单位发布信息的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样化态势,极大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一些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不严,导致将涉密内容公开发布的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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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某局文件收发员王某在收到上级转发的文件后,怠于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核密级,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擅自将该秘密级文件上传至市政府门户网站,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解聘开除处理,责令该局副局长孙某在局班子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案例二 将标密照片用作报道

某新闻媒体记者黄某在微信群收到市民发布的一张标密文件照片,自认为可用作新闻素材,随即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为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便发送到微信公众号。另一新闻媒体阅读此文后,经该媒体公众号频道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对全文进行了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案例三 自认为经过脱密处理

在参与涉密文件专题学习动员会议后,某单位工作人员唐某起草会议信息时,认为机密级文件已脱密处理,便摘取该涉密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在未履行定密程序的情况下,送办公室主任李某进行信息公开审查。李某也未认真审核,随即签发,导致涉密信息被发布至单位门户网站,导致泄密。案件发生后,唐某、李某均被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国保保密点评

在未经过严格保密审查、未进行泄密隐患风险评估,或者未意识到信息情报价值的情况下随意发布,信息将不受控制地延伸到互联网各个角落,秘密的知悉范围被无限扩大,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无论是涉密人员还是机关单位都应当深刻认识到信息发布的泄密风险,及时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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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保密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审批手续,加强信息发布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发布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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