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涉密程度较高的党政领导机关,涉密人员是公务员队伍中一个与国家秘密安全保密关联最为紧密的群体。因此,对国家机关中的涉密人员的管理,是各级国家机关保密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对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当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
(一)严格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是指对拟任用为涉密人员的经历、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背景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给予涉密人员身份,允许其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录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此三种情形是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基本排除条件。
根据我国的实际并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涉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涉密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此外,其配偶也必须是不具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2) 政治条件。根据对其历史和现实表现考察,任用为涉密人员的,必须是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国公民。如果没有对祖国忠诚的与热爱,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就无从谈起,在斗争面前就难以经受住考验;如果不拥护宪法,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就会大打折扣,国家秘密安全也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涉密人员政治上一定要过硬。
(3) 品行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原则性,为人忠诚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认真负责,言行有节制,社会交往正当,不受各种利益诱惑,没有不良嗜好。如果没有好的品行作风,就容易迷失方向,无法担负起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职责。只有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才能尽职尽责,成为合格的涉密人员。
(4) 能力条件。必须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涉密岗位工作,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工作的知识技能。
(二)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颁发党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干部责任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规定,应成为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基本遵循。此外,各级国家机关还应当结合本机关的具体实际,健全完善涉密人员任用、管理制度。其中,特别是要健全完善涉密岗位人员保密责任制度。
(三)保密承诺书签订
涉密人员上岗承诺书中,应当明确指出岗位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秘密事项等具体内容,并承诺对接触、知悉的全部涉密事项保密。离岗保密承诺书中,应承诺对自己知悉的涉密事项保密,并执行脱密期管理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已建立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这一制度应当在涉密人员管理中得到遵循。
(三)强化保密教育
坚持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是确保涉密人员保持良好保密素质,适应保密工作需要的必要管理措施。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分为岗前教育、在岗教育、离岗教育三个阶段,各个阶段有其不同内容和要求。
1. 岗前教育
要以增强其保密意识、帮助掌握保密基本知识、提高保密防范技能为目的。具体包括: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当前保密工作形势;必须掌握的保密法律法规制度;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义务;岗位业务和相关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及定密工作程序方法;所在岗位涉密业务范围、涉密状况特点;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保密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计算机及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防范和保密技术自查知识;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 在岗教育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定期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承诺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在岗教育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保密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及适应形势变化的保密工作新要求;新出台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纪律、政策、措施规定等;更新保密知识;根据岗位工作新要求进行保密提醒教育等。
3. 离岗教育
涉密人员离岗并不意味着保密责任义务的放弃。离岗教育内容包括:教育涉密人员离岗前要认真清退、移交在岗时所保存的全部涉密载体和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设备,如涉密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告知涉密人员脱密期的起止时限;告知在脱密期限内个人择业、交往、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告知离岗后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等。
(五)坚持保密监督检查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密人员管理作为保密自查自评的重要内容。对涉密人员的保密监督检查,主要由所在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保密承诺实现的执行落实情况,保密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应根据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具体情形确定。监督检查方法可结合机关、单位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保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