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以下简称“边区政府”)成立后,为严防日本敌特、国民党特务渗透,确保边区党、政、军机密信息安全,边区政府把政府系统的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促进保密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先后建立秘密会议制度、机密文件管理制度、严惩泄密者制度等,有效地遏制了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建立秘密会议制度。边区政府区分不同会议内容,对于不适宜公开的,规定可以召开秘密会议。比如,1942年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规定,“参议会之会议公开之;必要时得由主席宣告开秘密会议”。
建立政府工作人员保密制度。边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要求。如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要求,各级政务人员对于政府的决议,非经决定或主管长官许可不得自由宣布;对于自己承办或遇闻的机要事件,尤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紧接着,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明文规定各级政府政务人员要提高政治警惕性,并特别要求严防敌探奸细和破坏分子的一切活动。
建立机密文件管理制度。边区政府对公文格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规定了封套尺寸、附件数量、收文机关名称书写位置、条戳位置等。对于机密性的公文,信封上应该写“机密”字样。
建立优待机要人员制度。1941年,西北局规定,凡过去在秘密环境下长期从事特殊工作的干部(如秘密交通、机要人员等)及女干部,虽现任职务较低,亦应按工作时间的长短、对革命功绩之大小及身体衰弱程度,予以相当的优待。后来,边区各级政府、各机关的电讯机要人员“均按本办法优待之”。
严惩泄密者制度。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对军事机密的保护,并通过惩戒性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例如,规定当边区民众锄奸委员会发现泄露有关抗日的军事或政治秘密者,必须立即报告保安处;对于酿成叛乱或伤害人命,或企图畏罪潜逃而不能追究者,须实行逮捕,并送至军警或保安机关处置。此后又规定,凡是在八路军或边区保安部队、警卫队服役且携带武器军饷或军事机要文件潜逃者,依军法制裁。
此外,为加强机要人员的自卫能力,边区政府还建立了机要人员配枪制度。根据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登记自卫武器的紧急通知》,边区正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保安处长、高等法院院长,以及正副专员、县长和机要人员可配备、使用自卫武器。
建立健全保密组织体系,调整充实保密机要人员,是防范失泄密的重要措施之一。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办事机构,逐步增设秘书处、办公厅,增加专职负责机要保密的工作人员等,保证了边区政府系统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没有配备专职的保密工作人员。随着抗战形势的发展变化,边区政府不断加强保密工作,增加了专职负责机要保密的工作人员。1939年,边区政府设秘书处,负责管理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通知、记录,以及撰拟、保存、收发文件等。后来,又明确规定秘书处负责管理边区政府机要和政务会议的通知与记录。与此同时,边区政府下设的林务局、粮食局、财政厅等,也先后增设秘书室等机要岗位。
随着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中期,敌后战场的斗争形势日益严峻,边区也面临着十分困难复杂的局面。在此背景之下,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号召全党全军实行精兵简政,并将其确定为1942年全党全军的中心工作之一。边区政府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于1942年1月设立“合署办公厅”,秘书处、教育厅、民政厅、建设厅、财政厅等并入办公,由秘书处统一掌管公文收发缮印、档案保管等。
1949年4月,解放战争胜利前夕,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及《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明确了边区政府系统保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及其职权:边区政府秘书长承主席之命处理交办事项并领导秘书处,具体掌管图书资料档案保管,文件撰拟、保管、缮印、校对、收发事项,以及印信电报等机要事项。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还首次明确提出边区政府系统机要制度:各部门机要文电、报告、材料之收发、撰拟、缮写、摘记、保管,及印信掌握等事宜,由各部门机要秘书或指定专人掌管。凡属机要文件,发文机关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亲收”或“密”字等字样,交由收文机关机要秘书办理,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办法由秘书处制定。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承办事宜及未经核准之会议决议,有保密之责,非经主席核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及文告。
对所属各部门、各分区等发出密令,是边区政府加强保密工作的另一重要手段。延安时期,为保守文件秘密,控制文件指示精神知悉范围,边区政府多次发出密令,指示各分区、各县(市)开展工作。
边区政府发出的密令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有军事行动相关命令,如1942年5月20日,鉴于国民党顽固派对边区“时有侵犯阴谋”且当时形势尤其紧张,边区政府发出“各县应即组织游击队”的密令,要求“为防范万一和确保我抗日民主根据地陕甘宁边区起见,各县地方应立即组织游击队,应付敌顽的意外进攻”;1942年11月30日,根据陕甘宁晋绥联防司令部相关要求,边区政府发出“关于执行剿匪任务的密令”,要求各县县长配合当地军队机密而坚决地完成任务。
密令还涉及经济、民生等领域。比如,1941年7月11日,边区政府关于处理金融问题给关中专署的指示信也为密令方式。密令中还有对农业生产作出的指示,如1939年10月13日,边区政府发出密令,令各专员、各县(市)长“将本年各该县之各区乡之丰歉情形,概据人民之实际收获,作一正确估计”等,并特别要求“接到本密令后十日内报告本府,以凭备案”。
在中共中央、西北局的直接领导下,边区政府系统的保密工作卓有成效,这不仅确保了我党在整个边区局部执政的安全,还为我党在全国执政后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工作提供了借鉴。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涌现了一批爱岗敬业、认真严谨、业务优良的保密干部,在1943年边区召开的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大会上,35名从事行政、机要、文书工作的模范人员获得表彰,为一代代保密工作者树立了光辉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