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提醒 引用涉密文件要把好定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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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9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办文办件时,常常需要摘抄引用涉密文件的部分内容。遇此情形,应高度关注、仔细判别,原文件明确标注密级的,如所引用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应在履行定密程序后,对产生的新文件做好国家秘密标志。实际工作中,一些同志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缺失,不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对该定密的未定密,违反保密规定传达、学习、办理未定密的涉密文件资料,甚至通过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传递,导致国家秘密失控。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件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件二:某市政府办公厅干部小张,为市领导起草发言材料时,引用了上级制发涉密文件内容,但是主观臆断“引用一两句话不至于涉密”,于是便将材料当作非国家秘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征求意见。经鉴定,该材料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小张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保密提醒】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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