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示录】身边的泄密隐患,你了解多少?
作者:广州保密
时间:2023-09-12

案例一

在某市一废品收购站点,发现大量某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经查,该单位组织对各类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没有及时送销,而是存放在楼道储藏室内。该单位保洁员田某在打扫储藏室时,误将95份文件资料当作非涉密图书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其中含机密级3份,秘密级41份。事件发生后,该单位保密员韦某受到严肃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被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二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A县委办公室遗失1份秘密级文件原件,仅存档复印件。经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传递文件时因登记不清、管理不善,致上述涉密文件下落不明。张某担心被发现,“急中生智”从邻县借到相同文件,复印后冒充原件存档。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办公室主任宋某进行诫勉谈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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