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泄露国家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受到哪些党纪、政务处分?
作者:广州保密
时间:2023-09-18

因泄露国家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受到哪些党纪、政务处分?

单就泄密行为而言,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有: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间谍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常见的两个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 [2006] 2号)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受到哪些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1)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第八十三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保密局《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穗密[2019]1号文转发)列明的37种相关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至开除的政务处分;有主动交代、及时补救有效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等情形的,可从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免予处分;详细规定请查看上述文件原文。


机关、单位应当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建议。保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分的建议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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