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示录】涉外活动渐频繁,力争克服保密难
作者:广州保密
时间:2023-09-18

随着机关、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涉外活动日益频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参与涉外活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案例一

某国有企业驻外代表处耿某某在驻外工作期间,因处理正常事务与当地安全部门人员结识。随后,对方以耿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在境外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将耿某某策反发展。此后,耿某某在对方指挥下,搜集我国国防军工科研领域大量涉密情况、我国驻该国使馆内部情况,以及我国在该国常驻机构、赴该国团组人员情况等,并在任期结束回国前接受了对方布置的回国“潜伏”任务,回国后继续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秘密联系。经查,耿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包括机密级、秘密级文件 50余份。耿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启示

机关、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审批。出国(境)任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团组出国 (境)前,应当根据本机关、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境外期间涉密活动的组织管理作出安排,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公务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掌握基本的保密防范知识和技能。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因旅游、探亲、留学、个人原因或特殊原因出国(境),须向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密部门签署意见。保密部门应做好保密教育,并进行保密提醒。


案例二

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携带秘密级文件出境。经查,高某系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案例启示

确因工作需要携运涉密载体出国(境)须交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 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不得通过邮寄、托运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涉密载体出国(境)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绝密级涉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出国 (境)。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的,由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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