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失荆州?这些再常见不过的办公行为竟会导致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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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7

手机办公已成为当代打工人屡见不鲜的现象,其远程、交互、效率、云端、便携等优势深受用户喜爱。但部分泄密人员因为长期使用手机的习惯性行为,顺手将涉密信息“公开”,造成了“大意失荆州”的不虞之患。


01 办公事项发“朋友圈”



2020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领取了1分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其公务员身份,蒋某将涉密文件首页拍照发朋友圈。约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发现并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的朋友早已将照片保存并发布到社交平台,造成了泄密。事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02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



2018年10月,某市属单位干部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密文档通过手机拍照并制成文档,再由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到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待材料起草工作完成后,立即删除手机和计算机中传输的密件记录。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曾想,涉密文档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在一次保密检查中被发现违规存密,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03 给领导汇报工作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在外工作领导汇报工作,便向保密员赵某寻求涉密文件,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拍照发送给领导。事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保密员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04 转发文件给同事



杨某到某单位参加讨论工作方案时,用手机偷拍了会议桌上1份秘密文件,经过整理发给同事方某,方某通过微信发给下属陆某。(杨某→同事方某→下属陆某)


陆某整理成电子文档后微信发回给方某,方某再通过微信发给了杨某。(下属陆某→领导方某→同事杨某)


事后,杨某、方某、陆某和市直某单位工作人员毛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等处理。


05 手机拍照存档



某机关工作人员夏某发现某份涉密文件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便计划留存为个人使用。夏某明知留存涉密文件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却不按照规定执行,便擅自用手机拍照文件,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传输至互联网计算机中存档。不久,夏某将其“分享”给其他同事,导致了国家秘密的失控。事后,夏某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手机在传输信息时需经过服务器中转后才送达接收方,其信道是公开且毫无保密可言,并易在服务器中留有痕迹,用户端无法将其彻底删除。同时,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除了明显的公开泄密外,还存在被窃取的风险。在涉密工作中使用手机而忽视其背后的泄密隐患,往往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保密建议


泄密的不是手机,而是意识。涉密人员在使用手机、平板等非涉密设备时,需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醒自己要遵守保密规定,禁用这类设备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泄密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窃密泄密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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