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画:祝呈平
这几天,市委办公厅每个人的脚步都多了几分匆忙。市委全会召开在即,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按照惯例,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提前进驻了会议中心,设立会议秘书组,负责包括会议文件收发工作在内的诸多服务工作。秘书处杨处长给大家交代了任务,张凡和一位同事负责会议文件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张凡从业务部门调到秘书处工作已有一年,大大小小的会也参与了不少,自觉“这点小事不在话下”。
正式会议开始前,会议秘书组发过通知,参加市委全会的正式代表应于开会前一天上午8时报到,并领取相关文件。
报到日的上午7点30分,张凡和同事早早来到会议中心的大厅,等待参加会议的代表签到并领取参会文件。
不一会儿,部分参会代表就到了,大家有条不紊地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这时,只见新城区区委办的小龚满面笑容地快步走上前跟张凡打招呼:“我是新城区区委张书记的工作联系人,张书记有事晚点到,让我先来领取会议材料。”
按照会议规定和要求,市委全会会议文件发文范围是固定的,只发给参加会议的正式代表,而参加会议的领导秘书或工作联系人不在此名单之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有参加会议的领导忙于工作,让秘书或其他工作人员代劳的现象。张凡也没当回事,就把参会文件给了他,并做了文件发放登记。
会议即将开始,领取完文件材料的参会代表陆陆续续离开签到处。过了一会,小龚又转了过来,对张凡说:“能不能给我一份文件,我学习学习。”张凡心里有点嘀咕,对方不是参会代表,这份文件虽不带密级,也是内部资料,会议要求只有正式参会人员才可以领取该文件,多领取一份肯定是不妥的。但是张凡转念一想,对方在区委办也好几年了,见过好几次,区委书记也让他代领文件,这还有什么可担心的,于是就顺手给了小龚一份文件,让他也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签了字,还再三嘱咐他要注意保密。
当晚,杨处长翻看文件领取登记记录,发现了这个违规多领取全会文件的问题,让张凡赶快把文件追回来。张凡一脸不情愿:“人家也是为了工作,区委办的同志平时很支持我们工作,连要个文件都不给,不太好吧!”
“这可不是照顾情面的事,这是超规格发放文件呀。会议发文保密工作有讲究,不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出了问题谁负责?”
(作者:蓝田玉)
张凡在对待小龚提出领取市委全会文件的不当要求时,虽然明知不妥、犹豫不决,但还是为了照顾“熟人面子”,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案例中,会前明文规定了市委全会文件的发放范围只发到市委委员正式代表这一层级,那么超出市委委员正式代表范围发放市委全会文件,就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这起典型案例让人感到特别熟悉,仿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类似这样因为对方是“熟人”就不严守保密工作规定的现象,绝非道听途说,也绝非个案,如果不加以认真纠正,很有可能让保密工作的防线“失守”,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和损失。
这起违规发放市委全会文件的典型案例,至少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办公厅(室)工作无小事。办公厅(室)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是最讲政治、最讲程序、最讲规矩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文、办会、办事。办公厅(室)的干部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缺乏最基本的敬畏感、使命感,那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
二是执行保密规定无例外。显而易见,张凡是因为想到小龚是“熟人”,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这是导致他违规发放市委全会文件的直接原因。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碰到熟人、朋友要“帮忙”,如果因此把保密规定当成“橡皮筋”,可紧可松、“自由掌握”,后果不堪设想。保密工作无小事。拒绝“熟人”,也许对方不理解,但这是办公厅(室)干部的职责,是我们工作的底线。
三是办公厅(室)干部要在遵纪守规上以身作则。面对区委办小龚的违规请求,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的张凡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加以制止。这样一来,其实是作出了一个负面示范,如果下级机关的同志“依葫芦画瓢”,贻害无穷。
据周总理卫士乔金旺回忆,在我国准备进行第一次氢弹爆炸试验时,当时,由于风向变化问题,周总理迟迟没有批准引爆,近20个小时一直在连续工作。邓颖超担心周总理的身体,就向正在值班的乔金旺询问情况。乔金旺压低声音回答说:“听说风向不对,试验难以进行。”于是,邓颖超转身走到总理办公室,对正在工作的周总理说:“恩来呀,听说什么风向不对,你先休息吧,风向总有对的时候嘛!”周总理抬起头,严厉地责问邓颖超:“什么风向不对?你听谁说的?”邓颖超没想到周总理会向她发火,只好照实回答:“刚才老乔说的。”“你把老乔喊来。”周总理严肃地对乔金旺说:“老乔啊,我是中央常委,小超大姐是中央委员,她是做妇女工作的,搞‘两弹一星’和她没关系。所以,这件事我没有对她说,我带回来的文件她也不能看,也不能问,这是纪律问题,也是执行制度的问题。”乔金旺向周总理作了深刻检讨。周总理对西花厅的工作人员有严格的保密要求: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自己知道的谁问了也不许说。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办公厅(室)这样的中枢部门工作,保密这根“弦”松了,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严格的纪律和严肃的规矩,队伍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久而久之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而这种氛围可能会给人一种暗示和纵容,从而打破更多的窗户,甚至滋生犯罪。这就是著名的“破窗效应”。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着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会导致不良现象的扩展。我们必须警惕那些看起来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过错”,因为如果对这种行为不闻不问、熟视无睹、反应迟钝或纠正不力,就会纵容更多的人“打碎更多的窗户”,甚至演变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恶果。因此,案例里的杨处长应对张凡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案例中张凡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说他第一次把参会文件发给小龚还情有可原的话,第二次把参会文件发给小龚个人就完全是错误的。参会文件虽不带密级,但作为内部资料,会议已明确要求“只有正式参会人员才可以领取该文件”,这就是规定、规矩,也是工作纪律,张凡不严格按照规定、规矩办事,超规格发放文件,不仅是不遵守会务规定,也是破坏了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虽然情节轻微,但也是违纪违规行为。
会务工作无小事。作为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是基本要求。党政机关是政治机关,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都必须严守纪律和规矩,绝对保守秘密。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许多失泄密事件,就是在案例中主人公类似的“一转念”中造成的,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保密工作无小事。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党章在第一章即明确,履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入党誓词的内容也包括“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规定,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违反保密纪律、失密泄密的行为明确了处理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确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惩处规定。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界定的国家秘密,还包括各有关国家机关具体保密规定界定的。各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实践中都认为是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案例中张凡的行为,就近似于违反了市委所规定的“具体保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作出了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新决策、新部署,印发“十三五”时期保密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坚持党管保密、加强依法治密、加大创新力度等一系列重大举措。2020年1月实施的密码法,对泄密行为作出惩戒规定,对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保密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重于泰山,要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使命感,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不负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