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保密观”特别邀请北京市保密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立法专班成员为大家解读。
(本文引自《公民发现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这样做才对》)
《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的前身是1996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作为全国颁布较早的地方性保密法规,二十多年来,为推动首都保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保密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若干规定》的诸多内容也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这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大背景。
《条例》和保密法是什么关系?
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其在保证创新性、时代感的同时,坚持立法的规范性和延续性。一方面,按照地方性法规应遵守法制统一原则,《条例》力求与新修订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另一方面,《条例》对保密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针对实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设专章完善定密制度。
哪些人需要遵守《条例》?
《条例》中涵盖的主体是十分广泛的,从机关单位到体制外单位,从公务员到普通公民,都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条例》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党管保密”入法
《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解读】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文件,对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管保密原则以及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职责均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体现。按照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理顺保密管理体制的要求,《条例》把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写入总则,明确了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的地位。
亮点二:保密宣教进校园
《条例》第九条规定“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解读】将保密教育纳入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教育体系,是认真落实“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效举措。中学生正值“拔节孕穗期”,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中学教育是开展保密教育的好时机。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同时承担着大量的科研任务。近年来,高校学生被间谍策反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立法调研中,一些高校也提出培养高校学生的保密意识十分有必要。
亮点三:明确网络运营商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北京又是全国互联网企业和用户最为集中的地方之一。基于此情况,《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的配合义务,还规定了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及时处置涉密信息、及时报告泄密事件等保密责任。
亮点四:公民也有保密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一)涉密人员失踪、叛逃、非法出国(境)或者被挟持、策反......”
【解读】《条例》对公民保密责任的纳入,力图打破以往保密是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关单位的责任的认知,而将其延伸到全社会的广度,守法的主体变得广泛了。
亮点五:规范涉密会议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涉密视频会议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对会场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密安全检查,不得使用带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和调音、扩音、拾音等设备。参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场保密工作,未经组织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解读】根据北京市重大会议比较多的实际,《条例》对涉密会议作出专门规定,对组织单位应该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逐条罗列,对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的禁止事项进行列举,并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指导和监督责任。亮点六:明确监督检查措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现场检查;(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四)询问相关人员;(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解读】《条例》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为保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使执法人员做到“手中有法,执法更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