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没有进行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格,政府门户网站泄密事件频发。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市安监局公开网站上刊登了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过调查,这两份机密文件居然源于四年前的一次通知。原来,在2010年12月31日下午,该安监局收到2份通知,各带1份机密级附件。由于当时相关单位已放假,书面转发不能及时发放到位,该局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李某,按照局长王某批示要求,安排中心技术科副科长祁某通过网站转发文件。祁某仅核实通知未标注密级,未核对附件是否涉密,直接将通知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2013年11月,市有关部门曾组织对该单位门户网站进行核查,负责核查工作的分管副局长刘某、指挥中心技术科副科长满某,也未能排查出上述涉密文件,以至于2份机密级文件居然在政府公开网站刊登了四年之久。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祁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技术科副科长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满某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保密提示
本案中,祁某即存在保密审查走过场的情况,只看通知标题有无密级标志,未审查全文内容,更没有注意到机密级附件,最终造成泄密,导致多人受到严重处分。
各机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保密审查的基本程序,坚持全面细致的审查原则,在信息正式公开前,要对标题、正文和附件的每项内容、每个细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以严格审查保证信息发布的安全。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保密在线
见微知著,保密是一项最严肃最细致的工作,小小的附件可见那些忽视的小细节就能成为泄露的根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把出口关。涉密文件定密后,根据要求存放在国家保密柜中,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公共网络或与公共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输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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