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保密文化浅析
作者:指导管理司
时间:2020-12-04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的一段盛世时期,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方面,对华夏民族的发展都起到卓绝之功。而从保密史的角度窥见,唐朝的保密文化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主要从思想和制度两个方面浅谈唐朝的保密文化特色。

        唐朝的保密思想严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向来注重保密意识形态建设。如武则天仿照唐太宗李世民《帝范》体例,起草并颁布《臣轨》一书,并将《慎密》专列一章。除此之外,皇帝选拔和任用官员,也将是否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考察条件。唐代负责起草诏书文件的中书舍人,第一项要求就是保密:“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对于核心涉密人员,不仅要求其严守机密,还要考察其品行,甚至限制其社会交往。唐肃宗“欲以李辅国为常侍”,遭到宰相苗晋卿的反对,理由是“常侍近密,非贤不可居,岂宜任等辈”?唐代的亲王、驸马与皇帝交往密切,知悉秘密多,即不得“与朝廷要官往来”。唐玄宗对兄弟们很友好,但“不使与群臣交结”。当时一位名为裴虚己的驸马与岐王一起参加宴会,还有两个官员(万年尉刘庭琦、太祝张谔)与岐王饮酒赋诗,均被贬出京。唐德宗时“宰相不敢于私第见宾客”。上述种种,都反映了唐朝对于保密的重视。

        当然,凡事过犹不及,唐人也意识到保密适度的原则。唐代明确规定,皇帝召见大臣时,“事非的须秘密者,皆令对仗奏闻”。另外根据士人阶层的言论,管中窥豹,也可见一斑。如被苏轼称赞为“才本王佐,学为帝师”的唐代著名政治家陆贽,就曾对谏官泄密之事不以为然,说“不密自矜,信非忠厚,其于圣德,固亦无亏”,意思就是谏官泄密固然不对,但无损于皇帝的威望和形象,关键是谏言本身是否言之有理。如果皇帝因担心泄密而倦于听谏,则堵塞直言之路,无异于因噎废食。这种理性的保密思想同样值得我们重视。

        唐朝的保密制度完善。在武则天时期,匦函(指朝廷接受臣民投书的匣子)制度就已创立。史载,“太后欲周知人间事,(鱼)保家上书,请铸铜为匦以受天下密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清代奏折制度的先声。而著名大臣狄仁杰就曾以密奏的形式,对越王党羽的处置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获得武则天首肯。此外,保密制度不仅体现在政治上,在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有涉及。

        军事方面,唐朝极度重视军事情报的保密工作。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漏泄军事,斩之。”而由于唐朝特殊的节度使制度,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之间存在着对立隐患,唐朝特别规定禁止藩臣参与军国密议。在战事兴起时,军队行军的事务受到妥善管理,甚至连军营中的书信都要彻底检查。而作为一个国家运行基础的经济事业,唐朝统治者更是给予了重点关注。在农业社会,仓库是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因素。唐朝特别设立了仓部和司农寺对仓库进行特别管理,仓库的支出和收纳要经过缜密的程序,确保无一疏漏。唐朝还严禁本国人和化外人(中国封建法律对外国人的通称)私相贸易,并列出贸易禁物,以便维护自身的经济优势。在文化方面,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糊名誊录制”也创立于唐朝。科举考试因为其背后的巨大利益,“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为此徇私舞弊、铤而走险者从来不乏其人。为保障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武则天即位初年建立糊名法。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记载:“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第。糊名自此始也。”所谓糊名,就是把试卷名字盖起来改卷,使试官不知某卷为某人所作,后又称为“封弥”或“弥封”。这一制度的形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耗费了人力物力,但在优选人才上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

        对于泄密的处罚措施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漏泄大事”罪就首见于唐律。唐律将秘密事项分为“大事应密”“非大事应密”两种,将泄密者分为“初传者”“传至者”或“转传者”,综合考虑,处以不同刑罚。以“初传者为首”“大事应密”,首犯处绞刑;“非大事应密”,徒一年半。以“传至者为从”,按《名例律》“随从者减一等”的规定,“大事应密”的“传至者”应处流放3000里,“非大事应密”的“传至者”应处徒刑一年。“转传者”仅在“大事应密”的场合负责,应处杖八十的刑罚;转传“非大事应密”者,“勿论”,即不予处罚。

        唐律不仅在宏观上清晰审慎地作出保密规定,还在各分则中考虑周全,未有疏漏。如《杂律》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这一规定使得涉密人员更加严于律己,提高职业操守。《卫禁律》规定“诸缘边城戍,由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擅兴律》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放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这些刑罚制度对泄密罪作出比较明确系统的规定,为依法定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唐宪宗时期,官吏张宿“自布衣授左拾遗……数召对,不能慎密,坐漏禁中语,贬郴丞十余年”。

        不能不提及的是,在唐代的诗歌中,保密文化也有诸多蛛丝马迹可寻。广为流传的《唐诗三百首》中收录了一首朱庆余的《宫中词》,其中两句为“含情欲说宫中事,鹦鹉前头不敢言”。叙说两个宫女见面,本想说说心事,一看鹦鹉在前,怕它学舌泄露给别人,只好闭口不言。唐代后期著名诗人元稹,因保密不慎,在仕途上遭受严重挫折,便借诗歌抒发自己的愁闷:“四五年前作拾遗,谏书不密丞相知。谪官诏下吏驱遣,身作囚拘妻在远”。更为知名的是“诗圣”杜甫,任左拾遗时曾撰写一首《晚出左掖》,其中的“避人焚谏草,骑马欲鸡棲”意为怕别人见到自己上奏皇帝的报告,就把草稿烧毁以免闲人说自己邀名。骑马上朝觉得太张扬,于是挤在狭小的马车里,好像鸡栖息在笼子里一样。古人曾对此作出评论:“明朝有封事,谏臣之心。避人焚谏草,大臣之体。”从大众的角度对杜甫谨慎的行为表达了赞许的看法。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2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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