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九个宪法日,在这个日子进行普法教育尤为重要。虽然宪法日已经过去了,但普法宣传与保密教育依然要进行,这对提升保密能力,筑牢保密长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今泄密案例依然频频发生,一方面是涉密人员没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所致。比如涉密载体没有存放至密码保密柜或文件保险柜中,采购保密文件柜不符合国家标准,保密文件柜管理工作松懈等等;另一方面是涉密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知法犯法,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提高全民保密意识,强化公职人员保密“两识”教育,本文通过以案说法,带大家更深入了解保密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实施这些违规行为会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今天带大家认识其中4种。
示意图
案例
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经查,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服役期间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2018年2月,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非涉密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解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解读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
2006年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的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解读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案例
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准备携带出境的公文包内有秘密级文件。经查,高某为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解读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大家应知法知密、不传密、不泄密,以案为鉴,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
文章来源:长治保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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