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泄密事件报告和泄密案件查处制度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泄密事件报告和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报告泄密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及《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国家保密局2017年第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条 查处泄密事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泄密事件报告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泄密漏洞,最大限度地减轻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

本单位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泄密事件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补救措施应当在泄密情况初步查明时就立即实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对不应知悉但由于泄密,事实上已经知悉的人员,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并通过一定手段对泄密范围进行监控。

第六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泄密案件查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八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第九条 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本单位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

第十条 泄密事件发生的部门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

要对案件当事人出国(境)进行审查,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一条 在查处泄密案件过程中,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随时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查处进度。

第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与同案人或者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不得将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他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泄密事件报告和泄密案件查处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来源:吉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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