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二)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存储介质应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进行分配、编号、登记、核对、清退,并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三)涉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内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
3.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弃或泄密。
4.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以及未经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工作业务。
(四)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密码传真机等)传递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涉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涉密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涉密载体的,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9.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六)涉密载体的保存。
1.涉密载体应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涉密载体的销毁。
1.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销毁,应当经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涉密载体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统一销毁。
2.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3.涉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储存载体和方法,确保所含涉密信息无法盗取。
销毁纸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粉碎、焚化、化浆等方法;销毁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强磁场消磁、融化、焚化、溶解、切割等方法;销毁半导体涉密载体,应采用融化、切割等方法;报废、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
4.处理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改作它用,应经过办公室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清除处理后再作它用。
5.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文章来源:威海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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