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协定》-南京大学
作者:国保科技
时间:2023-05-04

南京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协定(南委密发[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国防、科技、经济等工作关系特别重大。为了确实做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和各类重大重点基金项目)、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军工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2.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

3.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它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

4.申请保密的研究生论文。


第三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项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级的确定和解密、保密审查上报、保密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二章 保密管理体制及责任


第四条 院(系)按承担任务的范围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即从业务上划分负责范围。学校保密办对各承担保密项目的单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对外协作项目、科研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担任务的院(系)负责。

2.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军工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及下达的国防科研生产计划项目、完成的国防科研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担任务的院(系)及校保密办负责。

3.跨院(系)的科研项目和校内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牵头的院(系)总体负责,其他参加的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分工有关的部分。

4.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科研保密工作,由归口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


第五条 科研保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学校由校保密办与科技处负责科研保密管理工作。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科研工作的保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逐层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六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科研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凡涉及保密项目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增强技术防范能力。


第七条 院(系)保密负责人应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科研保密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密级文件、资料管理


第八条 技术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1.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技术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保存;

2.属绝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指定单位的人员接触;

3.属机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4.属秘密级的技术档案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

5.校外单位和人员使用密级技术档案,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文件、资料管理:

1.密级文件、资料由专人、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管理,并存放保密文件柜,严禁将密级文件、资料随身携带或者存放一般文件柜和其他非安全地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拍照、复印、翻印、传真、邮寄。

3.上级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密级文件、资料,需交各有关院(系)处理的,经科技处主管负责人阅签后由各院(系)专人登记、保管。各单位均应建立收文、发文、阅文制度。

4.密级文件、资料的转移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按规定限期归还。归还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国防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国家保密资料、数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实验记录、图片、软件程序、项目进度汇报材料均应作为密级文件、资料管理。


第十条 文件上交或销毁:

科研保密项目的文件资料(包括申报计划、建议书、立项任务书、合同、方案资料、汇报材料、鉴定会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上交归档。文件销毁工作由主管负责人请示校有关部门同意后上交学校统一销毁。


第四章 保密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保密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等过程性的保密材料,从申报计划、立项、计划执行到成果鉴定,由各院(系)负责管理,并留存科技处备案;成果鉴定后,由各院(系)按项目将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国防科研关键技术研究,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科研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外宾参观,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写报告,经院(系)审查,报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待。接待参观时,须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登记,作好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保密项目的论文、技术资料、图纸等严禁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普通邮政传递或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托运。


第十五条 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及科技保密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涉及科技保密项目的对外宣传须经校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涉及科技保密项目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按《南京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项目保密管理

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全校国防科技项目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国防项目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国防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同时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科技项目密级确定、调整


第十九条 我校科技成果的密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凡国家、地方下达的计划研究项目,已经确定密级的,按原规定密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保密而没有确定密级的研究项目,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确定密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认真作好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降密和解密工作。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密级需调整的,由原确定、批准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决定。


第六章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交流,成果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国访问、讲学、进修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保密项目保密期限内,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须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擅自发表和交流,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成果转让,国内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均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方需携带出境的,应由提供单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保密项目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科研人员、教职员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出现失、泄密和密级文件丢失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在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1990年3月制定的《南京大学<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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